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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2-12-27 17:10:29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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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涵盖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成有效评价。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以《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为依据,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一)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的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战略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等。  (二)风险评估评价,应以风险管理的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三)控制活动评价,应以控制措施的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信息沟通评价,应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的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内部监督评价,应以有关内部检查监督要求的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保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及认定结果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领导,内审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实施的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并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经董事会最终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组织相关中心或部门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公司内审部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工作,并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一)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年度建立、实施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公司内审部应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完成该评价,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可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  (一)启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公司内审部负责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安排等相关内容;  (二)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公司内审部负责牵头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各中心熟悉业务情况的骨干员工组成。在开展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工作组成员应对本中心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实施现场测试时,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结果,初步判定缺陷等级,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亦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不能满足控制要求;  (二)运行缺陷,是指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在运作上没有被正确地执行,包括执行人员不恰当、执行方式未按要求等。  第十三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四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一)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误;  (二)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准,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重视的情形。  (三)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本条前两款以外的其他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缺陷。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一)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税前利润指标衡量:的 5%,认定为重大缺陷;  (二)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的 2%,认定为重大缺陷;  第十七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一)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二)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三)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本条前两款以外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八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一)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税前利润指标衡量:的 5%,认定为重大缺陷;  (二)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的 2%,认定为重大缺陷;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经交叉复核后,由内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全面复核、综合分析,确定初步认定意见,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条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公司各中心总监是本中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在整改中要根据《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按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  重大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整改实施的进度、效果,在整改期间,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责任中心的整改进行跟踪、指导,形成内部控制整改实施情况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根据《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以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司内审部应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每年的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归档、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小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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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帕瓦股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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