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资讯 > > 正文

当前快讯:人身保险公司将分五大类进行监管

2023-02-06 02:12:07 来源:信息时报 分享到:


(相关资料图)

日前,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Ⅴ共5个类别。

2022年5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曾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根据综合保险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等六个维度的100余个指标,将保险公司划分为1~5级和S级。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进行的监管评级则与《评估办法》一脉相通,其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人身险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对应为1级、2级、3级、4级、5级或S级,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据悉,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指的是监管机构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调整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根据分类结果对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Ⅰ类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Ⅱ类人身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Ⅲ类人身保险公司需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Ⅳ类人身保险公司需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Ⅴ类人身保险公司需暂停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促进行业经营和风控水平提升

金融系统业内人士武忠言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利于避免平均分配使用监管资源,突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质效;有利于纠偏矫正早期风险隐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信达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五大分类有助于监管机构集中监管资源,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较高风险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增强监管效能。长期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险企从自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维度出发,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经营和风控能力,促进人身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征求意见稿》是监管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来规范各类险企开展相关业务,意在减少行业乱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不断促进行业经营和风控水平的提升。头部上市险企凭借更强的业务经营能力、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等优势,有望纳入I类范畴,同时在业务开发方面也将更为受益。

关键词: 人身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

x 广告

Copyright   2015-2022 海峡超市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9963号-10   联系邮箱:396 029 142 @qq.com